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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①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2)职业中学 ①职业中学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 ③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④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①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10年以上。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4)教科研机构 ①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 ②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科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5年以上。 2、具有下列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5)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3、任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5条中的3条,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5条中的2条: (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为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辅导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积极参加教研、科研部门以及少先队工作学会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第五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的4条以上: (一)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四)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五)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从事少先队工作,本人或者组织学生受到全国少工委表彰2次以上。 (八)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一)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三)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四)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六)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的,组织学生参加省少工委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八)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对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有深入的研究,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取得高水平的学科教育研究成果,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形成教学特色,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取得过较大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 (三)申报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扎实的掌握,能独立地进行教学科研的专业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 (四)申报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所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所教学科相关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 (五)申报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创见性,有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业绩显著。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实践成果,教学业绩突出。 (三)申报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所教课程的能力,在保证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本专业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申报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所教学科教学工作的要求,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中小学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在不断分析总结的基础,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中小学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中小学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教学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中小学教育、科研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中小学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兼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专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思想品德”专业,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4、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5、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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